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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解读与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5-08-21 | 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解读与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文/建设工程法务部 朱景雄律师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即将于91日实施,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对施工企业常见的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经营等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对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法条内容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法条解读

(一)责任主体认定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以上法条体现了劳动法领域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经营情形下,法院将穿透表面法律关系,直接追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包人 / 被挂靠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施工企业不能再通过合同安排完全隔离用工风险。

(二)责任主体认定要件

1主体要件:一方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另一方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合法经营资格" 不仅指施工资质,还包括用工资格。

2行为要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行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等情形。

3结果要件:不具备资格的主体招用了劳动者,且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只需证明其在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动即可,无需证明与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三)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可能面临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全方位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工伤赔偿方面,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施工企业将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三、对施工企业的风险提示

(一)工资支付风险

施工企业可能需要对分包单位或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包工头挪用工程款或携款跑路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面临 "二次付费" 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工资保证金被划拨、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后追偿等风险。

(二)工伤赔偿风险

建筑行业是工伤高风险行业。分包单位或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实际用工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企业将承担巨额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特别是在重大工亡事故中,赔偿金额可能高达上百万元,直接影响项目盈利和企业经营。

(三)行政责任风险

因拖欠工资或工伤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施工企业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市场禁入、暂停投标资格、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此外,还可能面临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等。

四、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一)严格审查合作单位资质

1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与准入机制定期更新分包商评估结果,及时清退不合格的分包商

2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证照齐全有效

(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在分包合同中设置专门的用工合规条款,明确约定分包商的劳动用工责任

2设定高额违约责任条款,增加分包商的违约成本

3约定用工保证金的扣留和返还条件,强化经济约束

(三)加强用工过程管理

1建立项目用工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准确掌握现场用工情况

2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3、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总包代发工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健全保险保障机制

1要求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全覆盖

2鼓励分包单位购买商业意外险及补充商业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五、结语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的实施,标志着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监管进入新阶段。施工企业应当尽快完善分包管理制度,加强用工过程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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