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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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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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7)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5-08-19 | 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6)


问:定作人是否需要对承揽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


答:当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将其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那么,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承揽关系中,该定作人是否同样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承揽关系中,本身并不要求承揽人一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作人虽然不必承担劳动法的义务与责任,但有可能对承揽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