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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2)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20 | 1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2)


问:单独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构成一个独立的短期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将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构成违法解除的风险。一个单独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补足工资的风险。若在一个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如果这个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期限过长,用人单位尚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3)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一般期限都会比较短。履行完毕后,又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通常会误以为该劳动合同是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一次合同,但由于试用期合同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便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或者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