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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1)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19 | 1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1)


问:法律对试用期的约定有何限制?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一个期间,但不是一个法定的期限,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但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试用期约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限制。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中不得约定试用期;(4)只能对首次用工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5)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不得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期限的限制。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设置试用期,法律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对试用期待遇约定的限制。在试用期中,不得就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权利施加任何限制,如休息休假、加班工资支付、社保待遇、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等,都应当依法给予,不得因为在试用期中而不予保障或者施以折扣。对于试用期中的工资,可以低于正常工资,但亦受到限制,即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