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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7)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5 | 1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7)


问:订立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者能否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但是并不意味着缺少上述除当事人条款之外的某些内容,劳动合同便不成立。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就确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且由于劳动基准法的存在,即使某些内容未在劳动合同得到明确,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实践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一条亦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