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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5)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1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5)


问: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答:某酒店录用尚不满十四周岁的张小兵为其员工,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后,要求酒店清退张小兵。被清退后,张小兵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酒店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该主张未获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适用的条件是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规范的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行为;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其前提是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效力评价。因此,从立法目的看,不应对该条规定做扩张解释,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即使系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违反的也是他项义务,如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不得使用童工的义务,应该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故要求酒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